PPP新机制下存量项目迎新规,助力项目稳健运营
AI导读:
实施PPP新机制后,PPP存量项目迎来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指导意见,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助力项目稳健运营。
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后,备受争议的PPP存量项目迎来新规定,这一举措为PPP项目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推动PPP存量项目运营,《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可安排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这对于PPP项目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4年推行实施以来,PPP模式对改善我国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发挥了一定作用。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2023年2月PPP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今后启动的PPP项目均按照新机制执行,确保PPP项目规范运作。
实施PPP新机制之前,各地已建设、运营一定规模的PPP存量项目,其中部分PPP存量项目面临停摆、僵局、争议等问题。据国家发展改革委PPP监测服务平台数据,截至2022年底各地录入PPP项目共8057项、总投资11.6万亿元,显示出PPP项目的庞大规模。
本次《指导意见》要求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对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论证建设内容,减少不必要建设成本,以提升PPP项目运营效率。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要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这一规定有助于优化PPP项目结构。
为保障PPP存量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为PPP项目融资提供便利。
为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指导意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政府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持续稳健运营,促进PPP项目健康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指导意见》还要求,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为PPP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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