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新规:新增领取情形与申请渠道
AI导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和2类申请渠道,旨在满足多样化需求,增强制度灵活性,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
记者8月19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2类申请渠道,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业内专家指出,《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相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将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与者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
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
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全面推开,此前,相关部门已出台优化产品供给、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综合监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此次《通知》明确新增3种领取情形、2类申请渠道。
具体来看,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新增领取情形不仅有助于引导投资者开展长期投资,而且有助于满足投资者短期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得制度更加友好、功能更加丰富,将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也有助于个人养老金制度整体向好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
此外,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明确,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业内专家指出,申请渠道更加多样,可进一步方便群众通过多渠道申领个人养老金,提高服务便利化程度。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能否继续缴存资金,此次《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