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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明确医疗广告定义及变相发布情形,回应“擦边”广告问题。指南规定医疗机构推介行为认定标准,并强调法律对医疗广告的严格限制,旨在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

  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旨在明确医疗广告的定义、发布主体等规定。指南列举了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回应了“擦边”广告、变相带货行为。不过,对违规广告的治理仍待进一步落地。

  一直以来,违规医疗广告广受诟病。近期研究分析了2015—2023年间59起互联网医疗广告行政处罚案件,指出新兴广告形式与营销手段层出不穷,现行法律规定在精准界定这些新情况是否构成违法广告方面存在不足。业内认为,2007年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现短板,亟待更新。

  指南规定,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推介本机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针对“变相带货”行为,指南第八条明确,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推介具体医疗机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指南还明确,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科普宣传等情况,若不存在前述第八条等相关情形,则不构成广告。此外,可不认定广告的情况还有多种,例如,医疗机构以医疗科研为目的,发布的招募受试者等信息,不构成广告。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医疗广告,而是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当前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主要依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阳东辉此前撰文分析,《广告法》虽原则上并不禁止刊登医疗广告,但此类广告与患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作出了前述规定。

  在此次发布认定指南前,今年五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发布了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其中明确,利用代言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将依据《广告法》查处。此次发布的《指南》也对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间的线索移送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指南》的出台,有助于准确认定和打击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医疗广告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宣称。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