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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局与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新规,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主城都市区不低于20%,其余区县不低于40%,超出部分需市场化消纳。

  重庆市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近日印发《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明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根据市内电力负荷分布来确定不同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具体而言,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辖区内的项目,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的项目,这一比例则原则上不低于40%。对于超出比例限制的发电量,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通过市场化方式消纳。在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定需由重庆市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共同研究确认。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