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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包括再投资情形、税收抵免额度计算及汇率折算等关键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认缴的注册资本,或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均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情形。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境外投资者可按再投资额的10%或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比例计算。选定比例后,满5年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更低比例。若以非人民币货币再投资,则按实际支付日汇率中间价折算,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