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办法:平衡透明与隐私
AI导读: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发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通过信息共享减轻申报负担,设置主动公示期限平衡透明度与隐私性,公示范围包括裁判节点信息等,旨在完善国内财经法制建设。
近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最大程度减轻相关主体申报信息的负担和成本,《办法》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实施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个人破产信息,原则上不再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申报。
主动公示期限的设置平衡了透明度和隐私性。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深圳市破产管理署主动公示个人破产信息的时限为八年,其他个人破产信息的主动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时限届满后相关个人破产信息将删除。
在主动公示及申请查询的范围方面,包括个人破产案件有关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脱敏处理)、管理人名称、团队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限制或者解除限制债务人消费行为信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法律专家认为,中国内地在制度选择时,需根据金融结构与社会治理目标动态调整,注重在保护金融机构安全与引导理性破产文化之间取得平衡,此举有助于完善国内财经领域的法制建设。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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