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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完善政府定价、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旨在规范市场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即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悉,本次修订是价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认为,时隔二十多年,价格改革不断深化,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完善基础性法律规定。

  “从修正草案的内容看,保持了价格法的章节框架稳定,集中修订各方面共识度较高的内容,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可以凝聚最大共识,提升修法效率。”孟雁北说。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针对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做了一些调整,特别是针对“内卷式”竞争的治理,修正草案从法律角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行为作了规定,修正草案将此修订,并增列进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中的第十四条的第二项,将其明确界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表示,修订完善价格法中低价倾销条款,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

  韩伟进一步指出,修正草案优化了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同时,适用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商品和服务”。此外,新增了经营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进行低价倾销的情形,将推动其他经营者低价倾销的行为纳入价格法规制范围。

  此外,修正草案特别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孟雁北表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需要价格法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

  完善政府定价相关条款,政府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

  修正草案还完善了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表示,近年来,我国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定价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价格法实现价格管理创新实践的法治化。

  孟雁北认为,确认政府定价可以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为制定定价机制,是本次价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此外,修正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将价格工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的成本监审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