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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明确认定标准、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7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管理,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所涉及的海南自产货物。

《办法》明确了海南自产货物的定义,即依据办法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依法行政等原则,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认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的区分标准、认定条件和程序、管理要求及风险防控措施。申请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的企业需具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信息确认等条件,并通过“单一窗口”线上平台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各有关市县政府及省级单位将共同参与认定管理工作,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核和复核。复核通过的,省商务厅将认定结果公示,并将企业(货物)纳入《企业(货物)名录》。已纳入名录的企业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向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供应货物时,应逐批提交销售信息,并确保生产批号唯一且可追溯。加工增值备案企业申请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时,需按规定办理信息备案。

参与认定管理工作的单位将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内地货物冒充海南自产货物的风险。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