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办法
AI导读: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享惠主体认定,明确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及监督管理,促进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有效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40号。该办法旨在规范“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税收政策的通知》制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报享惠主体资格,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联审核,动态调整名单。申报需满足未被纳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名单等条件,流程包括自愿申报、线上审核、确定名单。享惠主体需及时更新信息,发生注销等情形需申报注销资格,违规者将被取消资格并限制再次申报。申诉可通过“单一窗口”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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