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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办法》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计算方式、备案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

《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且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也已明确,涉及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等多个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海关动态收集风险信息,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并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开展稽查、核查。对于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存在特定情形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