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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助力自贸港建设。

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完成备案。

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

第四条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第五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第六条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企业备案及其相关料件、加工制成品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

第七条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通过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备案。

第八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前,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

第九条海关动态收集涉及加工增值业务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海关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一条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特定情形不免征进口关税。

第十二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应针对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