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订非银支付评级办法 强化差异化监管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举措,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 本报记者彭扬
中国人民银行7月18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举措。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修订办法,全面评价支付机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分类监督措施,有助于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切实提高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三条。在总则方面,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分类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在评级指标及方法方面,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评级指标、评级方法和加减分项等内容;规定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中国人民银行于每次分类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评级计分标准。
在评级结果及运用方面,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5类11项评级结果的对应评分区间以及E类特殊情形认定标准;明确各类评级结果对应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衡量标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取的对应监管措施;明确评级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披露。
此外,关于组织实施,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分类评级对象为截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设立已满一年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分类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专项监管情况、支付机构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业务合规、风险状况、自律管理等方面信息的互通共享等。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