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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划定经营红线,强化风险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助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7月15日消息显示,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涵盖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发挥优势,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

划定经营红线

  《办法》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等,推动聚焦主责主业。划定经营红线,明确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等经营行为。

  根据《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经营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等业务,不得从事规定以外的业务。

  《办法》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与转让方约定本金保障等行为,不得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强化风险管理

  《办法》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等,规范外部融资,规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根据《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多种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此外,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有助于完善监管工作,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稳健经营,助力防范化解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