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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分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制定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涵盖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比例、区域及可收购资产范围,推动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划定经营红线。二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集中度、流动性及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范外部融资,防范风险外溢。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人民财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