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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财政部等发布新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企业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享税收抵免,政策期限至2028年底,鼓励外商持续在华投资。

  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抵免。

  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2017年,财政部等四部门曾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

  本次《公告》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结转。同时,若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需按协定税率执行。

  根据《公告》要求,享受税收抵免政策需同时符合5项条件,包括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以上,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

  《公告》还规定,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应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且直接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需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投资不满5年时收回的,除补缴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