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新政
AI导读:
财政部等发布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可享税收抵免政策,包括投资额抵免、条件及投资期限等具体规定。
财政部网站6月3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公告。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图片来源:财政部网站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公告提出,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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