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及实施
AI导读:
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裁定,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6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3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韩国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20.2%。
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1年11月18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
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2024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9号公告,裁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4年7月22日,应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另一种是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等。税则号72223000项下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征税范围之内。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的规定一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所有欧盟公司——43.0%;所有英国公司——43.0%;株式会社POSCO——23.1%;其他韩国公司——103.1%;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20.2%。
商务部决定对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英国、未接受价格承诺的韩国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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