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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以维护公平贸易环境。

  商务部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这一决策体现了我国在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方面的坚定立场,对保障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人民财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