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裁定对欧盟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AI导读:
6月27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以保护国内甲苯胺产业。
6月27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再次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同样为5年。
根据商务部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而2024年6月27日,应中国甲苯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但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依据相关条例作出复审裁定。
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依据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之前一致。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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