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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时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首批试点地区包括江苏、上海等八省市,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最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涵盖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这些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实施相关投资行为时,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该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