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受到严厉行政处罚,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还包括多项管理措施和信用修复机制,但市场专家指出在应用场景和信用修复等方面仍需完善。
为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明确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严厉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情节特别严重,将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具体而言,若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等处罚,将被列入名单。此外,未受前述处罚但因欺骗、贿赂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也将被列入。
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有能力但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监管部门公信力,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样列入名单。对列入名单者,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多项管理措施,并共享严重失信信息至国家信用信息平台。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名单管理程序,规定列入满3年移出名单并解除措施,同时设置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保障相关主体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列入满1年可申请提前移出。
市场专家指出,《暂行规定》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意义重大,但在应用场景和信用修复等方面仍需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定并适时发布。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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