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8月施行,政务数据共享步入法治化新阶段
AI导读: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近日公布,定于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步入法治化新阶段。条例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破解共享障碍、推进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数据共享迎来全国性法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下称《条例》)近日公布,定于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步入新阶段。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条例》填补了立法空白,共8章44条,涵盖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及保障措施等。
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江小涓指出,政务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共享对提升政府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条例》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破解共享障碍、推进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破解“数据孤岛”难题
高效政务数据共享是提升服务效能、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政务数据指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不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孟庆国表示,《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政务数据共享体制、路径、规则等,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法治化。
《条例》构建了覆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定位,压实主体责任,为打破“数据孤岛”、实现高质量供给和有效共享奠定基础。
针对数据底数不清、重复采集等问题,《条例》建立统一数据目录体系,推动建立全量覆盖、互联互通的高质量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
江小涓分析,全面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是强化共享赋能的关键。《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协同配合提升数据质量。
细化数据共享规则
共享使用是政务数据治理核心。《条例》围绕共享主体、内容、平台、方式及成效,推动精准匹配、高效对接,细化操作流程,提升共享效率。
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明确答复时间,降低共享“不确定性”,减少“扯皮”,提升供给效率。
孟庆国提到,《条例》对政务数据回流提出明确要求,及时、完整回流下级政府数据,不设额外限制,提升共享效率。
平台支撑是共享基础。《条例》提出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互联互通。
中央党校教授刘旭涛表示,制度设计通过“1+32+N”框架,重构共享流通模式,破解“条块分割”难题,推进跨层级、地域、系统、部门、业务的安全有序高效共享。
筑牢安全底线
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是《条例》亮点。
《条例》从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构建保障机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设置投诉举报机制。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缓解提供部门担忧。
孟庆国表示,《条例》是破解“数据孤岛”的制度利器,也是实现安全规范共享的制度保障。未来,随着细则完善和技术创新,政务数据共享将驱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数字中国。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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