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全文公布,生态文明建设迎新阶段
AI导读: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全文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该条例明确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被督察对象的八种情形将受到严厉处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据新华社2025年5月12日消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全文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正式确立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环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自2015年底开始,我国试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到2018年完成第一轮督察,并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此后,从2019年启动第二轮督察,到2022年上半年,分六批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部门和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于2023年11月启动,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三批进驻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
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制定《条例》等环保政策,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十五五”规划编制研究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3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条例》,明确了我国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条例》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及相关国务院部门,以及影响较大的中央企业等。督察形式包括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生态环境警示片等。
在追责方面,《条例》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一机制有助于确保环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被督察对象的八种情形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配合督察工作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环保领域的违法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19年6月6日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