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惩戒办法
AI导读: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原则、对象、措施等,旨在精准治理涉诈“资金链”,保护群众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公安部11月26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公安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在会上指出,金融相关惩戒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合惩戒的重要一环。杨青还表示,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平衡便民利民与风险防控,以精准治理涉诈“资金链”,确保民众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详细介绍了《惩戒办法》的18条内容,包括惩戒原则、对象、措施、分级、程序及申诉核查等。其中,明确了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并对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惩戒办法》还具体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措施,如将相关惩戒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细化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的相关惩戒措施。
在分级惩戒方面,《惩戒办法》为不同对象设置了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对象,连续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同时根据对象不同,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确保惩戒适度。
此外,《惩戒办法》还规定了对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的限制,停止其支付账户业务,暂停新开支付账户和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为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允许其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避免惩戒过度。
杨青强调,公众应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为他人提供收款码接收、转移不明资金,不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共同构建反诈社会网络。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信息,形成舆论震慑,配合公安部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遏制其高发态势。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表示,工信部将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限定惩戒范围、保留非涉案电话卡、保障知情权,并建立高效、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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