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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旨在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确保安全生产。规定对瓦斯事故煤矿进行全面测评,明确评估得分标准及整改措施,并强调定期检查和追责机制。

  南都讯 记者王森发自北京,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该《办法》详细规定,对于井工煤矿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瓦斯涉险事故(3人以上)、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持续超10分钟,特定情况除外)等情况,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参与,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全面测评。测评内容包括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装备水平、防治措施及安全投入等关键方面。

  《办法》明确,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的煤矿,将被认定为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反之,则认定为不具备。对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必须制定并执行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此外,《办法》还强调,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需定期对已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进行“回头看”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并向地方政府通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