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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并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

  记者12日从权威渠道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向各地方监管局及多家养老保险公司发布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机构管理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

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一是具有鲜明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二是旨在满足民众养老需求的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的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业务范围超出《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公司,要求在《办法》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业务范围调整。

此外,《办法》还强调,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需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于经营上述第一类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需满足《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同时经营前两项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而对于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则需不低于30亿元。

(图片来源:相关政策文件截图)(文章来源: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