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迎统一处罚裁量标准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明确处罚时效、适用情形、幅度标准等,以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2月12日,据记者报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起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并明确处罚时效、适用情形及幅度标准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业内人士指出,该办法旨在通过行政处罚来教育、引导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一刀切”的僵化执法。
根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处罚时效最长为5年,其中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将延长至5年。办法还细化了处罚分类,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和从重处罚五种情形,以提高执法可操作性。
对于同一主体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在5年内再次被罚的,将从重处罚。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认定,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以及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需区分责任主次。
近年来,保险业处罚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相关负责人被处罚。例如,阳光财险及其分支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518万元;陆家嘴国泰人寿因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公司总部及北京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312万元。前三季度,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5512人次,罚没合计63亿元。
在处罚种类适用方面,办法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例如,银行业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将按照不同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保险业从重罚款原则是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若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且均规定应给予罚款的,将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处罚。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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