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正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通过监控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数据,提升执法效率。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排污单位与环保执法人员玩起“躲猫猫”,执法人员到场,污染治理设施立即启动,离开后则立马关闭。以往,环保执法中这类恶意排污行为屡见不鲜。

  如今,应对此类恶意排污行为已有良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正积极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通过监控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数据,在不干扰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精确掌握企业排污情况,提升执法的科学性和效率。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的自动监测”。《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也强调,“实施国家环境守法行动,实行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速构建智慧执法体系”。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透露,编制人员已收集国内主要用电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并在用电监控应用相对成熟的河北、河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2023年9月,受生态环境执法局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会。2025年4月,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了生态环境执法局局务会的审议。

  编制说明指出,传统的现场执法检查方式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正常运营,而单一的末端自动监测方式则成本高昂、运维复杂,难以覆盖广泛企业。因此,在当前规范涉企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的背景下,采用低成本的自动监测方式获取企业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数据,有助于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度,实现从“末端监控”向“生产治理全过程监控”的转变。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用电监控。然而,要达到这一要求,还需各方共同努力改进。部分大气和水重点排放单位因条件限制,如排放口烟道直径过细、间歇排放时间过短等,无法直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目前,对于用电监控系统的监测点选取原则和条件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地方仅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而未监测生产设施(生产线)、总进线等,无法满足排污单位的停限产、错峰生产等监管需求。

  此外,由于监测不全面,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关联配置不准确,导致无法实时预警污染治理设施停运异常;采集的部分用电监测数据项(如电压)不全面,甚至存在使用软件虚拟数据导致平台数据不准确、不稳定的情况。现场电气接入的互感器可能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导致用电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实际用电情况,监测结果出现偏差。

  针对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实际联网中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避免“一刀切”。既要从实际工作需求出发,以需求为导向,也要充分考虑已安装系统的兼容性。当前,亟需规范企业用电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兼容性,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已有设备和系统,通过技术升级和改造,实现数据的统一归集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减少额外投入,大幅降低用电监控联网成本。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编制组介绍,在用电监控领域,江苏省和天津市已发布针对涉气企业的地方标准,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了涉气重点排污企业的团体标准,河南、河北等地也发布了用电监控技术指南或管理规定。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适用于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的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规定了系统的组成、安装、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功能要求,为判定污染源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提供了方法。

  用电监控系统建设需明确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及所需设备等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并制定了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停产、未按规定限产和未按规定错峰生产四类预警规则。当实际用电监测数据、持续时间等超过预警阈值时,将触发异常事件预警,提醒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建议,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的原则,尽快引导、规范各地的工况用电监控建设,提高接入参数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减少重复投资,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特别提醒,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向非重点单位提出强制性要求,不得将监管平台建设投入转嫁给排污单位或分摊至其购置的设备成本中。对于已安装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设备且排污许可证中未要求加装工况用电监控的单位,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加装。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