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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4月9日公告,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此次关税调整对进口商品、加工贸易等领域带来重大变化,企业和消费者需密切关注。

据海关总署4月9日公告,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的“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但需自行核实运输情况,确认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进口企业需声明已核实货物符合规定情形,并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已申报进口,且已缴纳加征关税的货物,经核实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包括: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的美国货物,加工后的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美国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此次关税调整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对进口商品加工贸易等领域带来重大变化,企业和消费者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