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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自2月13日起施行,明确了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解决了审判实践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跨境货物买卖、借贷、承揽等合同纠纷常涉逾期付款利息认定。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自2月13日起施行。该《批复》明确了外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解决了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计算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批复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无约定的则分别确定不同外币的计算标准,如美元参考《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的贷款平均利率,欧元、英镑等参考相应国家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自2015年5月起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统一利率,导致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标准不一。《批复》的出台旨在规范此问题,并向立法机关、利率主管机关等征求意见。

对于港币、澳门元、新台币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批复》也作了专门规定,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