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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自2月13日起施行,明确了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解决了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计算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跨境货物买卖、借贷、承揽等合同纠纷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认定。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对外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自2月13日起施行。自2015年5月起,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统一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计算标准不一致。最高法在深入调研并征求意见后,对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批复分为当事人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并分别对美元、欧元、英镑等常见外币及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确定了适用的利率标准。

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