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化QDLP试点政策,助力大湾区金融合作
AI导读: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近日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优化QDLP试点政策,包括放宽基金管理企业资格要求等六项修订,旨在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2月12日,上证报从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印发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广东省于2021年正式启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下称“QDLP试点”),并于2021年10月颁布了暂行办法,有效期三年。本次《办法》主要有六项修订:一是优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资格要求,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二是优化试点基金和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明确试点基金的认缴出资金额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优化试点申请流程,补充了对契约型基金有关材料要求。四是优化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境外投资流程。五是明确了给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单独额度。六是修改了相关单位名称。近年来,广东省QD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有效满足了投资者需求,进一步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为更好优化流程,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协同有关单位,及时调整修订QDLP相关政策,致力于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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