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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4年第11号公告,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公告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正式揭晓,旨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简称数电发票)。自2021年12月1日起,从广东、上海、内蒙古试点,现已扩展至全国,成效显著,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与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数电发票作为电子发票的一种,实现了票面要素的全面数字化,全国统一号码赋予,智能开票额度管理,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自动流转。数电发票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包括电子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电子客票、铁路电子客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票面内容详尽,涵盖发票名称、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信息、项目详情、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关键信息。发票号码为20位,包含年度、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开具渠道及顺序编码。

全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统一建设,提供免费开票、用票服务,对特定纳税人可暂不提供,具体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发票总额度根据纳税人风险程度、信用级别、经营情况动态调整,纳税人可申请调整。

数电发票开具需实人认证,发生销售退回、开票错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流程根据发票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情况有所不同。

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也可通过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传递,票面标记下载、打印次数。受票方需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发票用途,用于抵扣、退税等。

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数电发票,标记入账状态,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