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明确了20条政策措施,旨在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制度性建设,推动内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一致性,加强监管严格性,并提供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在金融领域开放制度性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意见》详细阐述了20项政策措施,旨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以及承担对外开放重任的合作平台上先行先试。这些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将在未来于更广泛的区域内复制推广,形成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有效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强调,接下来将协同相关部门,确保《意见》中的各项措施得以落实,全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简而言之,《意见》凸显了“三性”原则:试点范围内内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一致性,相关财产权益转进转出的便捷性,以及监管的严格性。

在业务范围一致性方面,《意见》明确了新金融服务的定义,即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并被监管的金融服务。对于新金融服务,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特殊因素外,均应遵循内外一致原则,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及后续开展。

例如,《意见》明确指出,以试点形式开展的新金融服务,应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不得将其排除在外;若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同样应允许试点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

近期,相关研究机构发布了《中国金融改革开放2024年度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我国银行、保险、证券、资管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均实现增长。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在华业务范围,多家合资银行及保险公司中外资股东增持股份,外资券商、资产管理机构积极申请在华业务,机构数量创历史新高。以外资银行为例,截至2024年6月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达41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116家,代表处127家,外资银行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重要力量。

这不仅是我国持续推进金融领域制度型改革的重要基础,也反映了外部驱动力和内在驱动力的共同作用。

应认识到,除特定领域外,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推动实现内外资同等待遇是扩大开放的必然过程。近年来,我国持续缩减负面清单,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对外资采取过超国民待遇,但当前正逐步过渡到国民待遇。未来,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确保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不会削弱吸引外资的力度,反而将增强外资投入的信心。多年来,尤其是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一致性”伴随“确定性”展现出强大的吸引力。

在便捷性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涵盖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及其他费用,甚至包括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其中,“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是一个重要方面,未来还需在更多领域进行探索,特别是涉及个人权益的方面。

在监管严格性方面,《意见》要求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同时,《意见》还提出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总之,金融业作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石,具有高度敏感性。在金融领域逐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不仅体现了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也为在更广、更深领域扩大开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见》在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方面的“内外兼修”,将为我国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开放提供宝贵经验。

金融领域开放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