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开放新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支持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转移,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并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2023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公告,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共同印发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开放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记者深入研读《意见》发现,其中明确指出,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这些新金融服务指的是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监管认可的金融服务。这一政策的实施遵循内外一致原则,意味着在保障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外资金融机构将有机会在试点地区与中资金融机构同台竞技。
《意见》还进一步规定,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以及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相关部门将在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若无法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将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并解释原因。同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超过120天的,也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此外,《意见》还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目前已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包括银行业、保险业等。其中,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相关的软件服务;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则允许提供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等服务。
在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方面,《意见》提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这一政策将极大地便利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活动。
同时,《意见》还强调,将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这将有助于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进一步促进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方面,《意见》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通过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时,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上述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先行先试。这些地区将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以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文章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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