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意见发布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多项政策措施,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推动试点地区制度型开放和系统性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于1月22日发布消息,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该《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制度型开放水平。
《意见》明确指出,在确保真实合规的基础上,允许试点地区涉及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关资金转移实现自由汇入、汇出,且无任何迟延。这一举措将极大地便利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提升投资效率。
《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全新金融服务、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以及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先行先试,以期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推动制度型开放和系统性改革。
关于新金融服务的开展,《意见》特别强调了内外一致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特定因素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同样允许试点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以是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金融管理部门将依据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性质,并要求获得相应许可。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的具体内容,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等各类费用以及因合同支付、争议解决等产生的款项。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将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并加强对商业银行展业审核的指导,确保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同时,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提升结算便利化水平。特别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将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进一步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的自由便利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未来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实落地,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图片及链接信息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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