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创新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等,旨在推动试点地区在金融领域的探索更加深入和广泛,实现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和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于1月22日发布消息称,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在确保真实合规的基础上,允许试点地区如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实现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任何延迟。

《意见》围绕六大核心领域,提出了20条具体政策措施。这六大领域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与中资机构相同的创新金融服务、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简化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流程、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机制,以及全面强化金融监管。这些政策旨在推动试点地区在金融领域的探索更加深入和广泛,从而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和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在创新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明确了新金融服务的定义,即指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并被监管的金融服务。这些服务的开展将遵循内外一致的原则,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金融安全等特定因素,否则只要中资金融机构能够开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应在试点地区被允许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以是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对于许可形式,金融管理部门将根据内外一致的原则,确定能够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性质,并要求相关机构在提供服务前获得许可。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且仅可因审慎原因拒绝许可。

对于试点形式,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将被积极纳入,不得被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果试点机构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应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

《意见》还强调了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允许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自由、无延迟地汇入和汇出。这些资金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出售或清算投资所得、合同支付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以及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试点地区将持续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的便利性,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保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此外,试点地区还将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的覆盖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的结算便利化水平。特别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将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进一步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的自由便利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推动《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实,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取得实效,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金融领域开放相关图片(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