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交通银行宣布监事长徐吉明因岗位调整离职,至此五大国有银行监事长全部空缺。随着公司法修订和审计委员会设立,监事会制度逐渐淡化,市场关注审计委员会能否承接监事会职责。

2024年1月15日,交通银行发布官方公告,宣布徐吉明因岗位调整不再担任该行监事长一职。至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交通银行这五大国有银行的监事长职位全部处于空缺状态。同时,在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有超过半数的监事长职位空缺,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的监事长职位已空缺超过两年。

根据公司法、监管部门新规以及大中型银行的实践经验,有观点认为,国有银行或将不再设立监事会。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若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则可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某省属国企监事会人士指出,监事会制度虽源自国外,但在国内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自2018年以来,国家审计的作用显著增强,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国有企业再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已不大。据其透露,当地已大范围推动取消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

从国际视角来看,银行公司治理在监督权的实施上形成了两种主要模式:一是英美模式,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银行进行监督;二是德日模式,主要通过设立监事会来行使监督职能。中国早期同时引入了监事会模式和独立董事模式,而在取消监事会后,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更加倾向于英美模式。但与海外不同的是,中国银行业机构主要由国资控股,且自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审计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国有企业的监督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此外,一些中型银行设立专职党委副书记以强化党建工作,这可能成为新的发展趋势。

回顾历史,国有银行的监事会监督早期属于外部监督,但在股改上市后,监事会的外部监督逐渐转变为公司治理下的内部监督。在当前国有银行监事会制度逐渐弱化、国家审计监督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对国有银行的监督似乎又回到了外部监督的轨道上。

关于监事会制度的转变,可以追溯到1993年。当时,中国的物价大幅上涨,CPI高达14.7%,通货膨胀压力巨大。在此背景下,中央开启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并着手整顿金融秩序、推进金融改革。这些改革举措包括成立中央金融工委、央行设立跨行政区的大区行,以及对央行、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国有银行需要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监事会。然而,与其他改革任务相比,监事会制度的落地相对较晚。

2000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五个月后,由国务院派出的15个监事会正式进驻包括四大行在内的16家机构,标志着监事会制度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全面建立。按照该条例,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当时,由于四大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0%,监事会还需特别关注资产质量的监督。

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和成功上市,四大行由国有独资银行转变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形成了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机制。国家原来派驻的外部监事会也随之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监事会,成为新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然而,近年来随着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如独立性不高、职权行使可操作性不强、监督职能交叉等,以及国家审计作用的不断强化,监事会制度开始逐渐淡化。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进一步释放了监事会淡出的信号。

对于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关注的焦点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能否有效承接监事会的职责,以及原监事会的员工如何安排。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同时,随着国家审计作用的持续强化,其将更好地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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