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调整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等风险因子,旨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并增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精细化,支持中小保险公司成长。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这一举措在保险行业引发了广泛关注。
根据《通知》内容,保险公司在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时,风险因子将从0.35下调至0.3;对于科创板上市的普通股票,风险因子则由0.45调整为0.4。此外,对于未穿透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风险因子也从0.6降至0.5。这些调整无疑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
自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业内人士指出,此次金融监管总局文件的发布,不仅符合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更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业内人士解释称,风险因子的降低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资本占用上将面临更小的压力,从而释放出更多的资金运用空间。这意味着,随着政策的调整,增量险资入市的潜力将进一步被激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于泽表示,以人保财险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政策调整后,其最低资本预计将下降约16亿元。这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大对沪深300指数成分股、REITs以及国家战略新兴产业未上市股权的投资力度,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保险资金在国内A股市场的投资规模已接近3万亿元,是中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此次《通知》还指出,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35%提升至40%,并扩大了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纳入了符合条件的非基础资产。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认为,这些政策的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进而间接扩大权益资产的配置空间。同时,提高长期保单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也有利于从监管层面鼓励寿险公司承保长期保单、坚持长期经营。
此外,《通知》还增强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和精细化,进一步支持了中小保险公司的成长。具体而言,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在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其最低资本将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而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在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其最低资本则将按照90%计算。
中意人寿总精算师管培指出,此次调整针对不同规模的公司匹配了不同的特征系数,相对于大型公司,中小公司的资本要求得到了适当下调。安华保险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张青松预计,该政策的推出将使中小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13~18个百分点。
管培进一步强调,考虑到不同保险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阶段差异,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将为中小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有助于缓解近年来日益明显的马太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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