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AI导读: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了六档裁量阶次,规定了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并强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监管措施之间的衔接。
人民网北京1月19日电(记者黄盛)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该规则旨在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保执法公正性,通过设立“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六档裁量阶次,为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处罚框架。
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裁量规则》的出台,是应对近年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修订后,定额罚与倍数罚幅度上限提升的新形势需求。规则的制定旨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统一各执法机关的裁量标准,为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在规则的具体内容上,《裁量规则》不仅明确了各裁量阶次的定义及划分标准,还详细规定了各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同时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要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裁量规则》还强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之间的衔接。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规则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则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工作。对于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裁量规则》还对“行刑衔接”的三种情形进行了明确:一是“先行后刑”,即在移送司法机关时,如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需在移送文书中注明;二是“先刑后行”,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如仍需给予行政处罚,则不再给予罚款;三是“刑事回转”,即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如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确保《裁量规则》的有效实施,规则还建立了主要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制度。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如适用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适用时,也需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决定。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强化组织落实,确保《裁量规则》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宣传解读、做好业务培训以及聚焦重点问题,在行政处罚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以形成更加完善、有效的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则体系。
(文章来源:人民网,图片链接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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