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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提出13条具体措施,旨在解放和激发科技创新潜能,营造勇于创新氛围,受到当地创新主体好评。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正式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该清单深入考量了科技创新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种种挑战,尤其聚焦于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核心环节。针对科研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清单提出了13条具体的容错免责措施,此举赢得了当地创新主体的广泛赞誉。

科技创新作为驱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其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不言而喻。然而,这一探索活动往往伴随着高额投入、高风险及高度不确定性。许多创新构想因创新主体对错误的恐惧和失败的担忧而夭折,未能转化为实际生产力。鉴于此,近年来,包括湖北、黑龙江在内的多个省份已推出类似举措,旨在通过构建科技创新工作的容错免责机制,释放并激发科技创新的巨大潜能,营造一种勇于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容错免责清单的出台,为科研试错亮起了“绿灯”,激励着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勇于担当、积极创新。但要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还需配套建立纠错机制和惩戒机制,并确保相关部门的落实与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容错并不意味着对错误的纵容。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至关重要,以确定容错的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及运行规程。在容错免责的同时,还需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确保有错必纠、有过必改。这要求深入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防止类似错误重演,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审慎考虑项目的后续安排,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免责是包容而非纵容,因此,构建科技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和惩戒机制同样不可或缺。这将有助于提高科研失信行为的违纪违法成本,降低容错免责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同时,加强容错纠错、科研诚信、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科技创新主体坚守科研诚信,减少失败免责认定中的失误风险。

此外,为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还需构建科技、司法、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这要求容错免责机制的运行保持公开透明,及时公示免责项目的认定流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容错免责机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真正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图片及链接信息保留原样,未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