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强调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支持创新和转型。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加强对募集资金的有效监管,证监会近期在原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正式起草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现行的募集资金持续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2012年12月发布以来,于2022年进行了相关细节的修订。此次修订不仅将监管指引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更是为了引导市场各方更加重视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规则》主要修改方向包括:明确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促进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强化约束效力,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相衔接,并根据最新要求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和完善。

《规则》着重强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对于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特别地,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注于科技创新领域,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指出,《规则》的出台规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企业专注主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盲目投资,这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举措,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上,《规则》明确规定,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投资产品需具备高安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且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此外,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流动资金。

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规则》指出,上市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合理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可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等。同时,《规则》还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并优化了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委员付立春认为,《规则》的实施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避免被挪用,助力核心业务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其次,它防范了资金风险,通过规范现金管理,防止资金闲置或流向高风险投资项目,降低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企业资金安全性。最后,它支持创新和转型,引导企业将资金更多投向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特别是高科技领域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为实体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付立春表示:“《规则》能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减少盲目扩张和短期投机,帮助企业专注长期价值创造,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图片来源:经济参考报,图片已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