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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对39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包括26项部分修改和13项全文或部分内容废止,以适应现行法规和税收征管实际。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此次行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清理,并同步公布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告》核心修改内容概览:本次《公告》共涉及39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26项文件的部分内容得到了修改。这些修改主要围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更新内容展开,旨在确保税务规范性文件与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持高度一致与有效衔接。例如,为适应“企业印制发票”由行政许可转变为政府采购的新要求,《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删除了“发票准印证”的相关规定,据此,《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中涉及“颁发票准印证”的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再如,《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发票领购簿”的管理要求,对此,《公告》亦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有关“发票领购簿”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公告》废止内容详解:在清理的39项税务规范性文件中,共有12项文件被全文废止,1项文件的部分内容被废止。这些被废止的文件大多因《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删除相关条款,或相关规定已不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

一是《发票管理办法》已删除了关于用票单位和个人需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因此,《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以及《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发票保证金的条款,并删除了附件4《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发票保证金”项目。

二是鉴于《发票管理办法》对申请代开发票已有明确规定,且存在内容冲突,《公告》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三是随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不断优化升级,部分文件内容已不再适用,因此,《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等规范性文件。

四是随着技术条件的进步和行业标准的更新,部分文件内容亦已不再适用,故而,《公告》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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