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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的归属问题,考虑财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因素,旨在保护父母财产权益,平衡双方利益。

记者郭若梅发自北京报道,在中国,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子女面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2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一方,否则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分割共同财产,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指出,财产出资来源是财产具体情况的重要考量因素。若财产来源是一方或其父母,则在分割时需考虑财产来源情况。《解释(二)》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仅赠与自己的子女,则按照约定处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子女名下,均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的利益。然而,法院还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情况以及离婚过错等事实,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及补偿的具体金额。

对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由于不同案件中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属,需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例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的一方父母所有,但给予另一方的补偿不一定是20%。补偿数额需根据双方婚姻状况、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可能低于20%,也可能高于20%,需要法官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后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陈宜芳还介绍称,《解释(二)》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了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避免“一刀切”的规定。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法院还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以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此举旨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避免因短暂婚姻而获得大额财产,同时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新闻发布会上,还介绍了一则相关典型案例: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的父母全款购买了涉案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次年,许某某的父母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二人名下。然而,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涉案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是许某某的父母基于夫妻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的,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涉案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法院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综合考虑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这一判决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其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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