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期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例逐渐增多,法院多判决操纵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文章探讨了市场操纵行为的追责体系,包括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损失认定等难点问题,并提出建议以完善追责机制。

熊锦秋

近期,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例频现,多数法院均判决操纵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将市场操纵的民事责任落到实处至关重要。

例如,9月5日,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针对原告刘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赔偿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这一案例凸显了对市场操纵行为追责的严肃性。

《证券法》虽已明确规定操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此前成功追偿的公开案例较少。这主要归因于操纵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等难点问题。法院在审理市场操纵案时,需解决这些问题,为制订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提供有益参考。

追究市场操纵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立体化追责的关键一环,有助于提升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在认定操纵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借鉴虚假陈述的做法,适用推定因果关系,以减轻投资者诉讼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操纵行为人可通过反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

在投资者损失认定方面,主要涉及操纵行为开始日、结束日及操纵影响消除日的认定,以及被操纵股票的拟制真实价格认定。操纵行为开始日、结束日通常会在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而操纵影响消除日建议定为操纵行为结束后的第30个交易日。被操纵股票的拟制真实价格,即剥离操纵行为影响后的正常价格,可参考操纵行为起始价格、期间指数表现及重大事件,通过建模计算得出。

法院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计算市场操纵的投资者损失。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其公益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显著,建议其加大投资者损失认定软件的开发力度,针对市场操纵席位进行专门研究。

此外,对市场操纵的民事追偿应优先考虑。《证券法》及相关规定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等时,应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投资者可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需以相关主体支付行政罚款为前提。各方应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确保违法主体按期缴纳罚款。

在市场操纵案中,利益受损股民众多,可考虑适用集体诉讼机制。最高法院已明确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于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诉讼。推动更多案例适用集体诉讼机制,将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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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