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7月实施 人民群众迫切期盼的行政法规可加快立法
AI导读: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实行快速响应
《条例》共8章48条,此次修订首先完善了总体要求。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实行快速响应
《条例》共8章48条,此次修订首先完善了总体要求。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对此,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分析认为,此次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全面修订,是国务院在新时代背景下对行政法规“生产规则”的一次系统性升级。修订后的条例更加突出“为何立法”“立什么样的法”的价值导向。
张建指出,第三至第六条系统引入了党的领导、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法规制定“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这并非简单的政治宣示,而是将实质性立法质量评价标准嵌入程序框架。从立法学角度看,这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双重追求。
此次修订在程序机制上有多处突破性设计。张建注意到,《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且调整范围单一、争议不大的行政法规,可实行快速响应,优化工作方式,加快进程。这体现了对“立法法”相关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对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立法经验的制度化总结。
坚持问题导向
此次修订健全了立法的工作机制。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
张建指出,此次条例修改将公众参与制度深化,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写入起草环节,要求“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特别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这一“应当”条款具有重要的程序法意义,或意味着如果起草部门未履行相关义务,将构成程序瑕疵。同时,《条例》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新增了合宪性审查的衔接机制、配套规定与法规清理的联动,以保持行政法规体系的时效性和协调性。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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