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其中提到,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其中提到,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省级财政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80万元。

  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以外的在川银行获得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分期业务),且实际用于四川省内消费的,可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实施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担保增信方式,与银行机构实行“总对总”合作,实施“小微融担贷”,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的经营主体纳入担保支持范围,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予以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

  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1%的担保(增信)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将担保(增信)机构的费率补足至不超过1%,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财政金融政策

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川财金〔2026〕2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局(委)、科技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支)局,各银行机构,各融资担保(增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切实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6〕12号)落地见效,现就落实有关财政金融政策的政策内容及资金申报流程通知如下:

  一、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

  (一)政策规定。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以外的在川银行获得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分期业务),且实际用于省内消费的,可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

  (二)实施要点。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具体规定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5〕7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附件1(《四川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执行,并参照中央政策最新要求作相关调整:一是延长政策期限,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底,即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如在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继续存续,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二是扩大支持范围,2026年1月1日起,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纳入支持范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三是拓展消费领域,2026年1月1日起,取消消费领域(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的限制,《通知》中附件1-1不再适用。调整后,居民使用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账单分期)进行的省内消费,可按规定享受贴息;四是调整贴息规定,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单笔消费贴息金额上限500元”和“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5万元以下累计消费贴息上限1000元”的要求,相关要求调整为“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贴息上限为每年3000元”,实施细则中申报资料需提供发票等要求不再执行;五是调整经办机构,2026年纳入中央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的银行机构按《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文件执行;未纳入中央政策经办机构的其他在川银行机构继续适用本政策。

  (三)操作程序。申报、审核、拨付相关要求继续按实施细则执行,相关贷款经办机构和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融资信用基础服务平台进行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及汇总。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贴息资金需求,按一定比例先行预拨至市县,政策期结束后开展清算。各市县由“按季申报审核拨付”调整为“按月申报审核拨付”。

  二、实施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

  (一)政策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担保增信方式,与银行机构实行“总对总”合作,实施“小微融担贷”,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的经营主体纳入担保支持范围,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予以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

  (二)实施要点。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政策具体规定继续按照《关于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5〕25号)文件附件2《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对附件2-2《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微融担贷”操作指引》作出如下调整:一是调整担保额度,由“单户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政策性担保项目不低于70%”调整为“单户担保额度控制在10万元(含)~300万元(含)”;二是调整担保代偿上限,由“四川农担代偿限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包累计担保发生额的2%,在代偿限额范围内对单笔贷款的代偿责任为单笔债权余额的100%”调整为“四川农担代偿限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包累计担保发生额的2%”。

  (三)操作程序。申报、审核、拨付相关要求继续按实施细则执行。

  三、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

  (一)政策规定。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省级财政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80万元。

  (二)实施要点。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政策具体规定继续按照《通知》执行。如企业在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涉及多笔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仅享受一次补贴。

  (三)操作程序。该项政策从“按季清算,每季度结束后申请审核拨付”调整为“免申即享”模式,即政策实施期内,每季度末由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将该季度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企业名单及资金奖励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财政厅;财政厅依据建议方案履行资金预拨程序,先行向省级企业和市县财政预拨奖励资金,政策期结束后开展清算。

  发债企业需通过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网络申报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申报审核系统”),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收款账号等资金拨付要件。政策期结束后15日未提交资金拨付要件的,由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与相关企业逐一核实确认,企业签订补贴申领自愿放弃文书;政策期结束后60日内仍未提交相关要件的,财政厅在清算决算中收回预拨资金。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该项政策资金审核以及拨付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

  (一)政策规定。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1%的担保(增信)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将担保(增信)机构的费率补足至不超过1%,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

  (二)实施要点。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政策具体规定继续按照《通知》执行。

  (三)操作程序。该项政策调整为“按月预拨”模式。政策实施期内,担保(增信)机构完成对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担保分险支持的,需及时通过申报审核系统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需于每月15日前联合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四川证监局完成上一月度申报审核;财政厅根据担保机构申请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部门初审结果先行预拨,政策期结束后开展清算。

  企业需通过申报审核系统,上传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收款账号等资金拨付要件。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该项政策资金审核以及拨付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四川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