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监管新规密集发布,投资者保护防线再加固。
  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5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证监会主席吴清出席活动。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在致辞中表示,证监会将持续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体

  监管新规密集发布,投资者保护防线再加固。

  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5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证监会主席吴清出席活动。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在致辞中表示,证监会将持续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推动落地更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增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信任和信心。

  当日晚间,证监会、行业协会等集中发布了一批投资者保护规则与举措,包括衍生品交易监管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者纠纷调解规范等文件。

  第一财经记者关注到,根据新规,券商每年需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10%的投资者进行回访,并在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管理自查。同时,在证券纠纷方面,普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调解请求的,除特定情形外,券商原则上不得拒绝。

  限制衍生品市场过度投机行为

  衍生品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可能加剧市场波动,损害投资者权益。针对衍生品交易领域潜藏的各类风险,证监会出台管理办法,筑牢投资者保护“防火墙”。

  1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七章56条内容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交易者以及经营机构等进行规定。《办法》将自今年11月16日起施行。

  记者关注到,《办法》首先明确,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衍生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并采取措施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

  另据记者梳理,新规重点内容包括: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同时,禁止相关参与主体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并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

  券商投保要形成回访、自查

  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一环。

  15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就两项投资者保护类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一是《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下称《适当性规范》),其二是《证券公司投资者纠纷调解规范》(下称《调解规范》)。

  对于《适当性规范》的出台,中证协称,目前,国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已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做出规定,但较零散且多以原则性要求为主。

  “调研发现,在具体适当性管理工作中,证券公司常面临投资者信息核查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分类评级标准、适当性匹配的维度及规则不够明确、适当性强匹配及持续管理如何落实等实践难点。”中证协提到。

  整体来看,规范共十一部分,划分了适当性管理常见分类,并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

  依据规范,投资者类型被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证券业务类型分为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管理等,并根据业务特性进一步对经纪业务划分21个细类。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对券商提出回访、自查等要求,要求其每年需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10%的投资者进行回访,高风险产品需增加回访频次。

  同时,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等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

  对于投资者纠纷,《规范》还要求,券商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请调解。

  证券纠纷化解“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

  证券纠纷调解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15日当天,与此相关的2份文件同时发布,其一是前述由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纠纷调解规范》,其二是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的工作指引》(下称《指引》)。

  对《调解规范》的出台背景,中证协称,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纠纷呈现“常态化、复杂化、专业化”特征,行业纠纷调解工作亟待完善。现有监管规则、自律要求更偏重于行业机制和流程框架建设,而对证券公司仅提出基础规范。

  从重点内容看,《调解规范》要求券商建立“内部自查评价+外部多方监督”的双重管控模式,引导该类机构常态化开展案件跟踪复盘与合规自查。

  新规还提到,券商要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细化投资者风险测评、持续评估、信息核查要求,明确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港股通等业务的适当性细则;强调内控考核、追责机制,将适当性管理纳入合规与绩效考核。

  同时,新规明确,普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调解请求的,券商原则上不得拒绝。此外,新规还引入小额速调机制和快速审批流程,缩短纠纷处理周期,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当天发布的另一项文件《关于证券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的工作指引》,旨在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证券批量纠纷诉调对接流程,推动证券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助力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整体来看,《指引》共六章35条,重点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解纷模式运用;二是强化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协同联动作用发挥;三是细化“诉调对接”重点环节的具体操作。

  《指引》明确,将法院对示范案件进行示范审理后作出“示范判决”或“示范调解”的行为,一并列为具有示范效应、可以明确批量纠纷裁判或调解标准的诉讼活动,提升调解解纷的权威性。

  对于调解过程中的损失测算数据调取难题,明确法院提前介入调解支持相关工作。明确调解过程中的期限规定、分类调解及调解审查要求等。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