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称《立法工作计划》)强调,要提高立法质效,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称《立法工作计划》)强调,要提高立法质效,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立法工作计划》同时强调,要加强立法风险防范和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现行立法法虽然本身并未直接使用“立法风险”这一术语,但其确立的立法原则和程序为防范和控制立法风险提供了基础。

  立法风险是指在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或适用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经济、公共利益或法治秩序产生的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这类风险既可能源于法律本身的设计缺陷,也可能来自执行、社会接受度或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等方面。

  具体来说会有以下风险:合法性风险,指的是法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导致被撤销或无效;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指的是法规对市场、产业或投资造成超出预期的负面冲击;执行可行性风险,指的是条款过于理想化或缺乏配套资源,导致执法成本高、落实难;制度冲突风险,指的是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跨区域立法之间出现矛盾,破坏法制统一。如此等等。

  在立法者看来,总是希望通过一部法规的制定解决这一领域的所有既存问题,并为将来指明方向。这是一种理想愿景,实际很难达到,甚至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果。为此,就需要尽最大努力制定良法并实现善治,防范立法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防范立法风险,《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查研究,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保证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要求立法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使法律法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在立法实践上要否定经验式立法、工程式立法、政绩式立法等主观化立法模式。

  民主立法需要摒弃的是部门立法、关门立法,还应该包括专家立法。前两个方面不用多说,第三个方面要求真正有法律素养、有社会调查、有真知灼见的人士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而不是泛泛而谈。

  民主立法要为公众广泛参与提供更加宽广的渠道。《立法工作计划》强调,要有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更好发挥政府立法联系点作用;要更好把握立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规律,广泛听取意见,将论证情况、主要考虑和矛盾焦点问题等说清楚、讲透彻,使立法成为汇集众智、凝聚共识的过程。

  有了公众的广泛参与,立法才更具有社会基础,减少一些法规脱离实际、成为纸面法规的现象。

  依法立法最基本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立法程序上要合法,二是法规实体上要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现行的立法法对包括法律及其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制定程序上都作出了明确界定,必须得到遵守。

  在《立法工作计划》中,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被列入其中,加快完善保障数据、算力、算法、产权、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规范重点应用场景方面的立法也是重点内容。这都是将来的“上位法”,今后地方上在立法过程中要无条件遵从,不能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借口,通过地方法规或者其他形式设置障碍。要充分认识到,保证法规系统的一致性是防范立法风险的重要方面。

  另外,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数据,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705件,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处理。

  广义的立法包括“立”和“废”两个方面,立法前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是防范立法风险的“前瞻”,是防患于未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既存法规进行清理和废止是对立法风险的“补漏”,也是整体上以提高立法质效防范立法风险的体现。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