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养老服务新政: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AI导读:
4月2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9年,在浙江省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提质增效,失能失智综合照护水平显著增强,“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成熟定
4月2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9年,在浙江省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提质增效,失能失智综合照护水平显著增强,“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成熟定型;到2035年,养老服务供需更加适配,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建成与全省域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推动公建民营和国企化改革养老机构向普惠支持型转变,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商业保险与养老、医疗、长期护理等领域深度融合。深化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向普惠养老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申报纳入全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库培育,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为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和“132”总体工作部署,强化以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服务多元、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加快推进“老有康养”优享工程,让全省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到2029年,在全省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提质增效,失能失智综合照护水平显著增强,“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成熟定型;到2035年,养老服务供需更加适配,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建成与全省域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城乡均衡可及
(一)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立以老年人口数量和结构为导向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科学编制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结合“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分层分类建设,构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三级服务网络。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注重与党群服务中心以及老年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阵地设施联建共用。按规定整合建设老年活动、老年教育等设施。
(二)实施县域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做大做强县城、中心镇养老服务,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县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和“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集约统筹建设一体化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调度资源,加强供需对接、服务示范、行业指导、数据共享、应急救助等功能。推进特困供养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施特困人员县域“一院供养”。
(三)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农村集体经济要支持养老服务。鼓励农村老年公寓增配养老服务功能。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创新山区海岛养老服务模式,深化“海岛支老”“山区助老”,引导老年人下山出岛集中居住,支持偏远山区海岛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服务驿站,探索通过“加双筷子”邻里互助等模式解决助餐问题。
三、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贯通协调
(四)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聚焦家门口养老需求,统筹迭代升级现有设施和服务。养老服务中心按综合型、片区型进行布局。老年人口规模大的乡镇(街道)建设综合型,提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老年人口规模小的几个乡镇(街道)可整合原乡镇敬老院资源集中建设片区型,主要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资源链接等,机构养老服务应充分利用县城资源。优化老年助餐服务,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等服务模式。加快适老住宅建设,逐步推进全方位适老化改造,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增强家庭养老功能。
(五)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进行分类建设。建设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发展面向全体老年人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探索建立建设管理服务标准;支持发展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深化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按照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支持有意愿的“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
(六)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发展“互联网+医养”,鼓励各级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机构与接续性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推动医养、康养联合体建设,强化整合照护。施行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疾控协管员(兼职)制度,强化老年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监管,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入住医养结合机构期间,在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可按规定享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报销比例。通过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终末期老年人临终关怀服务。
四、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发展
(七)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迭代优化《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健全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积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
(八)拓展普惠养老服务。按照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要求,拓展普惠服务内容、供给范围。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推动公建民营和国企化改革养老机构向普惠支持型转变,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九)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将“失能失智综合照护水平”作为反映各地养老服务水平的关键指标,从保障政策、综合评估率、护理型床位占比、持证护理员比例、服务对象比例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推进失能人员“多评合一”机制改革,实现评估结论互认共享。
(十)大力发展养老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商业保险与养老、医疗、长期护理等领域深度融合。深化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向普惠养老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申报纳入全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库培育,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十一)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谋划推出养老服务消费分层分类新场景,实施“养老服务消费季”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提倡孝心消费、悦己消费等,激活城乡老年人消费需求,让老年人“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强化银发园区、街区、社区、景区“四区联动”,加快“1+5+N”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区建设,打造银发街区、银发综合体等消费场景,夯实家门口友好型社区服务,发展旅居康养等新业态,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定期举办浙江(国际)康养产业博览会,做强“银发钱潮”品牌。
五、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十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完善“钱随人走”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大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按规定落实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十三)强化资源保障。根据老龄化率增长,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空间比例,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性质和房产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和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强化“技高者多得”激励导向,完善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的薪酬分配办法。鼓励各地在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毕业后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加强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育,拓宽继续教育通道。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中外交流。
(十五)加快科技赋能。运用机器人、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技术,强化老年用品创新,加强相关产品适老化研发设计,开发功能性老年产品,大力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深化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安居守护、机器人服务等产品运用。迭代升级“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推进数据分级分类使用。丰富智慧养老服务场景,推动数字赋能养老服务。
(十六)强化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老年食堂管理、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等标准。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预防系统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严防变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创新养老服务大数据公权力监管,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实街道(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制,注重把提供养老服务、卫生健康服务的驻区单位人员吸纳为兼职委员,将养老服务等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网格重点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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